在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处分其股权,如股权转让、质押、投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御轿谈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帆卖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镇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若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处分无效,而第三人主张是善意取得,在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善意取得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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