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款不发货属于诈骗吗?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对方无发货意愿,而是以非法占有货款为目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可以报警处理。如果对方只是延迟发货,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或者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具体情况需进一步分析,以确定是否构成诈骗行为。
法律分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属于诈骗:
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打款不发货属于诈骗吗
如果对方无发货意愿,而是以非法占有货款为目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可以报警处理。如果对方只是延迟发货,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或者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直接拖着不立案怎么办?
法院拖着不立案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律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民法典规定打款不发货属于诈骗吗
如果对方无发货意愿,而是以非法占有货款为目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可以报警处理。如果对方只是延迟发货,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或者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收钱证据算非法营运吗?
所谓的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金钱交易行为的不能算是非法营运。所以说没有收钱的证据不能查证不算是非法运营。
借多人钱不还算诈骗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如果借款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真实打算偿还借款,而只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长期拖欠或无法按时偿还,且没有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那么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借款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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