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工伤七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