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 侦查期限 时常侦查期限延期一般为3个月(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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