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职工可以经商,但是绝对不能跟公司从事具有竞争性的行业。而且也不能因为经商而耽误本职工作。因为这两点不好把握,所以企业一般都禁止员工在外经商。法律上对员工在外经商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上公司会有员工在外经商的限制。企业要求员工不得在外经商主要是基于保密性和有偿性的考虑。如果员工利用公司资源经商,就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有偿性是企业为员工工作支付了报酬,如果员工还在外面经商,就会占用员工的精力,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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