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一、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哪些民间借贷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少债权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被别有企图的债务人利用,以使自己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导致借出去的钱收不回。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形: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比如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4)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形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5)高利贷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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