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创新就业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就业的习惯,最迟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抛弃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交付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会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无法证明。那么,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
(1)新申请的不予录用;
(2)已经招聘用工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的通知,要求劳动者书面表达意见。书面拒绝的,应当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对于已经一个月以上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了保留拒签的书面证据外,还应当认真向其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随时通知解除,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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