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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0-01-1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房屋装修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费等。补偿标准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由各地确定。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对各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首先,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新的补偿标准可能导致他们获得更少的经济补偿,可能无法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其次,对于拆迁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来说,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可能导致房价的波动,影响市场的稳定性。此外,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还可能引发社会不满情绪,导致社会稳定性的下降。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些策略。首先,应加强与被拆迁户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可以加大对拆迁户的补偿力度,提高补偿标准,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对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最后,应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通过宣传解释政策调整的原因和意义,增强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的稳定。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房屋装修补偿费用以及房屋拆迁安置费。调整拆迁补偿标准对各方面产生广泛影响,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策略,加强与被拆迁户的沟通和协商,提高补偿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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