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存在转移财产或者逃避躲藏等方式来逃避自己需要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案说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将面临什么法律处罚案情介绍:2016年8月,周某某分包了秭归县某易地搬迁扶贫工程分散十标的砌筑、粉刷、场平等劳务,之后聘用多名农民工入场施工。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工程量核算,确认劳务费共计11万余元,2017年1月14日周某某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全部劳务费,并承诺由其本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之后周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万余元。2017年10月16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秭归县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周某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周某某在指定的期限没有支付,引发九名农民工先后两次到秭归县信访局集体上访。期间,县检察院会同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县公安局对周某某进行法制教育,但周某某仍拒不支付,甚至更换电话号码企图躲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18年2月12日,工程总承包商垫付了周某某拖欠的全部农民工工资,2018年10月10日县检察院向县人社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3月2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周某某,同年7月15日对周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案例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周某某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却逃之夭夭,导致大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兑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彰显法律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