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聘用(录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镇上从事
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宅。在当地住宅管理部门登记租赁的住宅、使用者和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学习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学、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获得学。
申请居住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公民申请居住证应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字照片)和暂时登记证,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流程: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这里的其他城市是指市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包括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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