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解押手续需要准备材料:
1、车主个人身份证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4、金融公司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及委托书加盖鲜章;
5、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贷款还清后,贷款机构会电话或短信通知购车人办理解押手续,并邮寄《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贷款结清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收到这些材料后,购车人签字确认,并附带购车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起寄给贷款机构,或直接前往贷款机构与其一起办理。办理过程中,贷款机构需要出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抵押合同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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