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有争议时,应及时提供资料并依法调查。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过程包括专家组组成、时间、资料、专家意见、表决、结论等。鉴定记录应永久保存。当事人需重视处理争议,积极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一、职业病鉴定有争议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二、如何处理诊断鉴定过程中的异议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三、职业病鉴定过程
(1)专家组的组成;
(2)鉴定时间;
(3)鉴定所用资料;
(4)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5)表决情况;
(6)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7)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的需要到专业的机构进行,但很多时候当事人会就职业病鉴定有争议,此时对争议的处理关系着最终的鉴定结果,因此当事人要引起重视,积极的去处理相关的争议、纠纷。
结语
通过以上规定,职业病鉴定的争议处理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资料,否则职业病诊断机构可要求监管部门督促。若对诊断过程中的异议存在,劳动者可申请调查,诊断机构应中止诊断。对诊断结论异议,可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进一步不服可申请再鉴定。鉴定过程需记录专家组成、时间、资料使用、专家发言和意见、表决情况、鉴定结论等,并永久保存。当事人应重视争议处理,积极解决相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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