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二)主体: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承包方。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应当在七日内给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且转让方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上签字盖章,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此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个层面,思考应对策略。
(一)立法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在法律出台同时,国务院应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则及其他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所设定的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于诉讼程序,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二)行政对策
现阶段,充分发挥并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能达到预防和处理纠纷的目的。
1、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对尚未发证到户的村,应督促其尽快发放到户;对权证内容有错的,应尽快依法进行更正。
2、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县人民政府应确保县仲裁委员会有具备相应仲裁资格的仲裁员,足够的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
3、建立健全县、乡二级流转服务中心。加强对流转行为的引导、服务、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4、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律。县、乡、村三级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
5、及时调处流转纠纷。县、乡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及时化解矛盾;同时还应重视流转纠纷引起的上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调处。
(三)村民自治对策
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规范管理好流转行为,以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并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解决矛盾的成本负担。村民委员会要在提高村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和加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完善流转批准和备案手续,这样既可消除许多纠纷隐患又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情可考,处理有据。
(四)司法对策
正确审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既为纠纷当事人判定是非,也为大量流转户提供了一个判断流转纠纷是非的司法范例。其内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向社会公示的司法功能效应,有着行政管理手段无法取代的作用,对预防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法院实际受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土地流转纠纷的标的虽小,但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农村生产、生活知识面广,尺寸难把握,法院不太愿受理,往往推给政府有关部门去处理。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因缺乏法律约束力许多时候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结果使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因此,必须提高人民法院服务三农的大局意识,重视并及时受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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