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承担的依据为:《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由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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