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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022-05-2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主观:

一、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是否无效
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有没有是看情况。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未做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则合同有效。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怎么样会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4.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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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投标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根据其在实际中的表现分为两类: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包括: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正确决策。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因此,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误导了生产和消费,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助长腐败现象蔓延。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存在,各单位轮流中标,使得业主无法真正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及最低控制工程造价,从而不能保证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正因为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巧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27条规定:上述两种形式的串通投标,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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