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形式不同。1、收购: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有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2、并购: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二、方法不同。1、收购:取得对方企业的控制权。2、并购: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三、特点不同。1、收购: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购古董古玩、文物、珍贵药材等,均为非法倒卖、走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以及刑事责任。2、并购:并购的动机根源于竞争的压力,并购方在竞争中通过消除或控制对方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企业竞争优势的存在是企业并购产生的基础,企业通过并购从外部获得竞争优势;并购动机的实现过程是竞争优势的双向选择过程,并产生新的竞争优势。并购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正是针对自己所需的目标企业的特定优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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