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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