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复杂,难以全面真实掌握一个人的实际收入,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个人所得税采用往往侧重于企业所提供的“ 工资 花名册”、“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与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的科目的分析和核查上,但是,对于一些财务管理混乱、记帐不规范,财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缺乏有力的书面 证据 等情况,会造成个人所得税检查困难。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检查,探讨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收入通过企业以报销发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比如通过差旅费报销形式,报销股东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行为的机票、住宿票;通过汽车油料费形式,报销股东或其家属成员的油料费、汽车修理费;通过餐票形式,报销股东或其家属成员个人行为的招待费,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发放员工奖金通过报销发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比如通过差旅费报销、餐票报销、工会活动、文体活动、购买办公用品等形式报销实质上属于员工个人奖金收入,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东通过分处(在其关联企业)取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薪收入形式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用工复杂,人员流动性大,岗位设置灵活,聘用员工人数很难准确核实的企业利用虚构员工人数,一人用两人名,或者更多,用于发放补贴、兑现和 年终奖 等,达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都是在税务稽查中碰到的难以找到有力证据能确定其为计税依据的税收管理空白处,而且这四种情况在大量的“家族式”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为逃避纳税义务利用的手段,严重地破坏了纳税秩序。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一)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分为下列2种情况: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基本扣除额3500元;(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3)单位、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规定标准以内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其他规定扣除项目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和其他规定项目以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目前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1300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其他规定扣除项目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远洋运输船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也参照这一办法计算纳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所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3500元/月)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5.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主要免税和减税项目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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