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龙老师撰写教材出版获得所得以及作品再版后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出版社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指的是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龙老师撰写教材出版获得所得以及作品再版后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出版社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因此,龙老师撰写教材取得稿酬后又再版取得所得,按规定可按照取得两次稿酬收入,分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分别在出版社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第一次出版取得稿酬50000元应计算缴纳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20%×(1-30%)=5600(元)。教材再版取得稿酬40000元应缴纳的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0×(1-20%)×20%×(1-30%)=4480(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龙老师撰写教材出版获得所得以及作品再版后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出版社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龙老师撰写教材取得稿酬后又再版取得所得,按规定可按照取得两次稿酬收入,分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分别在出版社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第一次出版取得稿酬50000元应计算缴纳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20%×(1-30%)=5600(元)。教材再版取得稿酬40000元应缴纳的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0×(1-20%)×20%×(1-30%)=448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12-18)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04-23)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02-06)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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