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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体检报告结果单位有权知道吗

2020-01-0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单位体检报告结果单位有权知道。但是未征得本人同意传播病情属侵权,但许多人觉得体检报告被单位“窥视”,侵犯了隐私权。对此,体检报告属于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单位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关键在于体检报告的公开范围。在体检报告出来后,单位在发放体检报告时应该保护体检者的隐私。体检中心有义务将体检报告递交给单位,但要是体检者主动向体检中心要回体检报告,那么,应尊重体检者的做法。体检报告属于个人的隐私,理应受到保护,单位是否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关键在于体检报告的公开范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员工体检报告限于单位负责管理体检事宜的职工才可查看,其他任何员工不得查看,而且查看的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告知他人,如果单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保密措施不完善,致使员工体检资料被泄漏的,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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