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 知识产权 ,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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