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权利。公民有配合的义务。公民有义务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民配合公检法调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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