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抵债视同销售。
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了将货物交付别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等。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也是被包括的。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将货物交付其余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余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
视同销售的行为具体如下:
1、将货物交付其余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余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以及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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