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二)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 (四)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六)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七)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临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市直、中央、省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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