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纠纷首先要弄懂离婚时争议的房产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1、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例如一方婚前存款,婚后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婚前买的房婚后加名后为双方共同拥有。此外,由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采用约定优先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决定房产的归属。不过如果有相关约定大概也不会那么多争议了,而且确定好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仍会对于如何分割发生争执。买房一方觉得自己出的钱应该多分,另一方觉得应该按平均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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