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某市启动了城铁建设项目,鼓楼东大街被列入征收范围,经调查确认该大街43号房屋产权登记于1970年,产权人为郭先生,待房屋征收相关部门与郭先生核实时,郭先生透露该房屋已于90年代卖给金先生,后期听说买受人金先生举家迁居国外,也未完成过户手续。根据郭先生提供的买卖合同中金先生的个人情况,查到其户口已注销,注销原因为变更国籍,且目前联络方式不明。
鉴于该房屋产权情况不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
城市产权不明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不能确定产权人的房屋,例如产权未登记且不能确定具体权利人的情形,一般在地方性拆迁管理办法中会具体明确产权不明房屋的具体类型,例如《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就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
(一)产权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由于历史变革等原因,有些房屋的产权不够清晰,产权人无法确定或者是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并实施之后,针对此种情况该条例明确规定,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其中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其一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都是违法的;其二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要依法经过公告、送达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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