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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