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企业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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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的分类
根据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不同,涉外劳动争议可以分为劳动者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动服务的涉外劳动争议和劳动者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涉外劳动争议。
劳动者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形具体包括:
(1)外国人直接受雇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即劳资双方均非中国公民或中国企业,而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地点是在中国境内;
(2)外国人受雇于外国企业后被派往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
劳动者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涉外劳动争议的情形包括:
(1)外国人受雇于中国企业并被派往境外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工作;
(2)中国人受雇于中国企业后,被派往境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工作;
(3)中国人在国外直接被境外的外国企业雇用;
(4)中国人被中国企业雇用后被派往境外为外方提供劳动服务。以上各类争议应当适用我国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来解决。
一、劳动合同争议约定仲裁的依据是什么?
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约定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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