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过户不可以把车牌号同时过户。依据规定,车辆过户时,原车牌照必须上交。购车者重新申请车牌照.。原车牌只可以转移到车主的新车信息上,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车牌属于国家共有财产,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集体,车主对车牌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拥有权,因此并不能随车过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二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检验合格后,本县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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