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了补办流程如下:
1、挂失并提交请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掉、被盗后,户主自己应及时向派出所陈述,并提出补发的书面请求(本户的一切成年成员都须在请求上签名)。户主由于别的缘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请求处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请求,并签名捺印,被托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的确他人可供托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实,请求补办;
2、民警核实。民警比对户主与电脑里的相片是不是相同,补办户口本请求里的材料是不是与微机材料库里的材料是不是相符。如果相符的话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了;
3、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其时迁出的户口搬迁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实;凭存根上的编号,找本地报社进行登报丢掉声明;凭存根,未落户证实,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处理新的户口搬迁证;
4、补办户口本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补办户口本时长不超越1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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