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损坏责任承担和租赁物的约定是本文的主旨。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归出租人所有,合同届满后归属可根据约定确定,无约定或不明确时归出租人所有。损坏时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出租人若有过失则需承担责任。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检验、使用、维修、保管和保险等条款。
法律分析
一、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如下:
1.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的归属可以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约定进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不能依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3.如果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若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
4.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的效用的,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基于出租人合理补偿。
二、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谁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怎样约定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内容如下:
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检验条款;
2.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管条款;
3.租赁物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用、期限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
结语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在合同届满时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归属。如果合同无效,租赁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但如果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或未提供必要协助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索赔权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检验、使用、维修与保管、保险等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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