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写女儿的名字。
女儿既然已经结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假如以后女儿离婚的话,其所占的房产份额肯定要与丈夫进行分割。如果现在想在房产证上加女儿的名字,可以走赠与的方式,进行评估和公证。公证书上会有很关键的一点:赠与给女儿的房产份额属女儿单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女方父母全额出资则视为对女儿的单独赠与,属于女儿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贷款房婚后还需女儿还房贷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后什么情况属于个人财产?
1、在夫妻结婚之后,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的专用财产。
2、结婚后一方取得的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
3、在结婚以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是父母全款买下的房子写女儿的名字,这属于女儿的私有财产,如果有贷款,并且需要女儿还贷款的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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