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法院查封的房屋涉诉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房屋已经被查封,一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对于第一种情形,实践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明知故犯,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有观点称合同有效,应当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则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未经查封申请人同意该房屋的买受人也是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简单的说,因为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还是属于卖方的);往往在这种情形下,买方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进行维权,或者代为偿还债务要求查封申请人申请解封后获得房屋所有权再向卖方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