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肯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离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办理的离婚。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人认为,既然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行了,没必要再起诉。
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存在法律约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在未经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认为其当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关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中的财产部分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书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
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该方的起诉会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若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是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则是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而非无效情形,这一点前面已提到);(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仅把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作为一方申请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协议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再者,司法解释在表述时在“欺诈、胁迫”后面加了一个“等”字,这说明“欺诈、胁迫”并非可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唯一理由。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显示公平”这一理由进行分析时,应根据可以查清的事实来慎重处理。因为协议双方毕竟曾为夫妻,在一起生活过,一方在离婚时自愿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给对方也并非不可能。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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