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请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裁判。
一、对于非法同居者应该如何处理
非法同居者如果是未婚男女共同生活的,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非法同居者如果是已婚男女同居的,构成重婚罪的,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在哺乳期男性是否能起诉离婚
在哺乳期男性不能起诉离婚。即使男方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女性可以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女性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性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注意,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是可以的。
三、非法同居有小孩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双方均无配偶,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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