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假结束后仍不来上班的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产假结束后仍不来上班的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产假后未到用人单位上班,经用人单位催促后仍然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旷工累计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该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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