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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取保候审满一年后如何决定?

2020-12-0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取保候审期满后,如受案机关未作出决定,执行机关应提前通知受案机关。当事人应主动联系执行机关,促使受案机关尽快处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受案机关应在原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若受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原决定机关应解除原取保候审,并通知执行机关。当事人需遵守司法机关规定,继续取保,并保持联系。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不批捕取保满一年后咋办?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取保满一年应当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二、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通常情况下,取保满期限后,司法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情况,如果案件依然适用于取保的,可以要求当事人继续办理取保,并等待案件的调查审理。当事人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对取保情况进行办理,并在规定的活动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行为,并保持与司法机关的联系。

结语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并取保满一年后,建议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并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受案机关应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司法机关应提前通知当事人案件处理情况,如果适用取保措施,当事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与司法机关保持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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