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虽然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为以物抵债协议,既然刑事判决已经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果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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