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J
L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责任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
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第十三条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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