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即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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