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当地教育部门中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进行协助,也可以向教育局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可以留级;
2、只要是施教区的学校,学校和老师不可以拒收学生;
3、有所述现象的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处)或监察室举报。可以向教育局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公立学校没有权力拒绝学生上学。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权利,学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学生是可以选择学校,但具体流程是需要符合学校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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