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行为的无因性的具体分析如下: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代理授权行为的效力只受自身有效要件的影响,而与其基础行为的效力无关,当基础行为因具有瑕疵而效力受损时,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影响。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基础行为不成立,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2、基础行为无效,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3、基础行为被撤销,也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无因性理论的优点:
1、无因性理论使结果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平和稳定的法律秩序;
2、在此理论框架内基础行为与结果行为泾渭分明,使法律关系清晰可辨;
3、减轻了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和交易成本,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流转。
无因性理论的缺点:
1、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2、将正常的交易行为完全人为的加以抑制;
3、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授权行为无因性之生存空间几已丧失殆尽,其所谓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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