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不影响公民改名,但是如果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更改姓名受限制。虽然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更改姓名需要遵循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更改姓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间,按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更改姓名妨碍信用惩戒,应当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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