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8717元,与2017年的63036元相比,增加了5681元,增长9.0%。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33元,比上年增加6367元,增长9.8%。扣除物价因素,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6.3%。
分设区市看,全省有5个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分别是廊坊85563元、石家庄(不含辛集市)73903元、唐山71894元、秦皇岛71316元、沧州70361元。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排在第6位到第11位的分别是保定(不含定州市)66548元、张家口64084元、邢台61527元、承德61475元、衡水60987元、邯郸5988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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