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通过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救济原则来确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不损害相对人的权益,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律分析
一、平衡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1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
1、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该法规定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该说是“最小损害”原则的很好体现。
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里,权限法定的“法”主要或基本上限于法律;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的“法”则可限于法律、法规;而程序法定的“法”则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应包括规章。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教育,也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教育,当然,主要是指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此外,这一原则还具有“先教育、后强制”和在行政强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中坚持教育的意涵。只要通过教育自觉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就不应对之再实施行政强制或处罚。
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行政强制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分别规定于多个不同条款,将其精神贯穿和体现在行政强制权设定程序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重点主要落实在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包括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设计和对程序的设计。
六、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法》确立的行政强制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虽然这三种救济途径均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调整,但该法还是加以了特别规定。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高权”行政行为,需要特别强调。
结语
平衡原则是行政强制法的基石,确保保障与监督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比例原则强调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手段。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依法设定和实施。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强调先教育后强制,促使被强制对象自觉履行义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贯穿行政强制权设定和实施的具体设计,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救济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救济途径,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框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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