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处理国际金融机构职务犯罪案件时,各国司法机关需要维护自身的司法独立性,遵循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0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加强合作,确保其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能够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据本公约采取行动,调查、起诉和审判涉及腐败行为的人员及其财产。各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以防范、调查、起诉和审判腐败行为。”
2.《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和其他企业在人权领域的指导原则》第26条规定:“各国应遵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并保证其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
3.《联合国防止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条规定:“缔约国应当在有关犯罪之间依据本公约、其它国际法律和双边协议,尽力提供司法互助,包括但不限于:a)为调查和起诉的需要,提供证据和资料;b)在适当情况下,为被请求国的司法程序的需要,暂时转移被请求国境内的人员;c)协助取证和处理有关财产。”
以上法律依据均表明各国在处理跨国金融机构职务犯罪案件时需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同时加强合作,维护各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