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法律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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