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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如果再婚对房产还有继承权吗?

2022-01-2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夫妻关系存活的一方在配偶去世后,即使再婚,仍然享有对房产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是享有继承资格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在处理遗产时,各继承人的继承比例原则上应当均等,但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因此,即使再婚,妻子作为合法继承人仍然有权继承房产。

法律分析

一、丈夫去世,妻子如果再婚对房产还有继承权吗?

丈夫去世,妻子如果再婚对房产还有继承权。所谓妻子,即某特定公民的配偶。而配偶是享有房屋等财产的继承资格的。

相关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时各继承人的继承比例怎么确定?

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时各继承人的继承比例在原则上是一样的。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但如果在公民死亡之前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夫妻关系存活的一方,就属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且此继承资格并不会因为再婚而被取消。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偶的妻子在再婚后仍然享有对房产的继承权。作为特定公民的配偶,妻子是享有继承资格的。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时,各继承人的继承比例原则上是一样的,应当均等分配。然而,对于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或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予以照顾或多分遗产。另外,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取消妻子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即使再婚也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妻子在再婚后依然享有对房产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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