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1、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后者有时不要了)。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达回证签字
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在诉讼前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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