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房屋的程序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包括张贴公告、拟定实施方案、通知拆迁人、准备工作、通知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等。强制拆迁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包括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补偿决定、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等。如果违反程序或擅自拆迁他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强拆违法房屋的程序是怎样的?
强拆违法房屋的程序是: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强拆违法房屋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按照有关强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或者拆迁部门来进行认定,如果该强拆的决定,不是经过法院的裁定的,而擅自拆迁他人房屋的话,属于违法的行为。
结语
强拆违法房屋的程序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首先,要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并制定实施方案,报备政府法制办备案。其次,通知拆迁人办理证据保全,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然后,通知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并做好装运和保管准备。最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必须满足四个法定条件: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补偿决定为前提、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要求。如果强拆违法房屋没有经过法院裁定,擅自拆迁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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